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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品質管理系統 標準作業手冊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第三十條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
                              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
               第三十二條
                              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第三十三條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
               第三十四條
                              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
                              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
               第三十五條
                              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
                              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
                              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4月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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