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台視創協TTQS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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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品質管理系統 標準作業手冊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1人、理事長1人。
第十條
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第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第十二條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
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第十三條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第十四條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
第十六條
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七條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行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第十九條
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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