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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品質管理系統 標準作業手冊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1人、理事長1人。
                 第十條
                              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第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第十二條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
                              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第十三條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第十四條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
                第十六條
                              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七條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行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第十九條
                              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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