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台視創協TTQS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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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ning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Manual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第二十條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第二十一條 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第二十二條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二十四條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第二十六條
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八條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第二十九條
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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