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台視創協TTQS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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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ning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Manual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第二十條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第二十一條          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第二十二條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二十四條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第二十六條
                              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八條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第二十九條
                              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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