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台視創協TTQS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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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ning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Manual

            Do-C-附件10-學員參訓契約書



              (範本)

                           社團法人台灣視覺創意設計協會○○○○○○方案   學員參訓契約書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   雙方各存乙份
              立約人   學員:                                                      (以下簡稱甲方)
                          訓練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視覺創意設計協會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第二條   參訓班別名稱:○○○○○○○○○班
                          補助計畫名稱:社團法人台灣視覺創意設計協會○○○○○○方案   (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三條   訓練期間: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   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   ○○○   小時。
              第五條   繳費方式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甲方繳交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為新台幣   ○○○○○○   元
                             (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於結訓後檢附收執聯正本。
              第六條   參訓及補助資格
                          (一)甲方同意依本計畫規定檢附參訓必要之個人資料,交由乙方彙整資料以備未來查核審用。
                          (二)甲方須取得(1)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2)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3)工會入會申請書(4)並配合未來訪查問卷之情事。
              第七條   退費辦法
                          (一)甲方如已繳費,且因個人因素(包括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開訓日前退訓者,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退還甲方。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甲方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
                             4.需匯款退費者,甲方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甲方。
                          (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甲方:
                             1.因故未開班。           2.未能如期開班。
                          (三)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它重大缺失等,致甲方無法配合而退訓者,乙方
                     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乙方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第八條   甲方同意乙方於辦理本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本人資料。乙方並得依據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前開事項
                    範圍內與甲方聯絡。甲方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具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之權。
              第九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第十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遵循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訓練班次所在地所屬轄區地方法院為其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於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影響訓練課程進行者,甲方願無異議同意乙方為退訓之處理。


               立約書人學員(簡稱甲方):                                 訓練單位全名(簡稱乙方):社團法人台灣視覺創意設計協會

               身分證字號:                                        代表人姓名:楊淑雅
               聯絡電話:                                         單位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 號 3 樓之 2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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